其實無限公司和有限公司,最大的差別在於「公司股東需不需要對公司債務負有限或無限的責任」。

無限公司較為少見的原因,除了上述提到的股東有無限清償責任外,另外要儲備最少7年的業務紀錄,大部分人不是選擇成立行號、商行(還可以使用免用統一發票),就是選擇直接成立有限公司,因此無限公司才會逐漸不被選用。

兩合公司是結合有限公司和無限公司的特點,容許有限責任股東以及無限責任股東同時存在於一間公司。當有限責任股東全體退股時,且無限責任股東為兩人以上,即可在一致同意之下將組織變更為無限公司。